昨日,一則簡訊引來普遍關注。有消息稱,一起外地進京截訪人員非法拘禁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宣判,涉案的截訪人員被追究刑責,昨晚,又傳出消息稱“報道不準確”。據南都記者了解,確有一起非法拘禁案近日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,作為證人出庭的訪民目前尚未拿到判決書。從起訴書看,涉案人員是“黑監獄”老板及其雇員,河南禹州籍。
有來自財新網的報道顯示,今年6月,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即已判決一起參與截訪的“黑監獄”經營者團伙,涉案9人被以非法經營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責。而北京市檢察院一檢察官也向南都記者證實,類似黑監獄、黑保安被判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并非首例,“這樣的案子很多”,若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非法拘禁,應由檢察院立案偵查。而記者從本案起訴書中看到,該案由朝陽區公安局偵查。
現在看來,公眾對本案的關切,并非完全是“空歡喜”一場,而由本案的社會熱議則可窺見,各界對司法強勢介入截訪類非法拘禁案件,擁有普遍而強烈的期待。事實上,因截訪而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件,已列入司法機關重點偵辦的案件類型,2011年底,北京警方啟動了為期6個月的京城保安業清理整治,集中治理的六類違法行為中便有保安公司參與“截訪”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,“設立專案,依法打擊”、“追究直接違法人員的刑事責任”。
在最近一年時間里已經得到偵辦和查處的截訪類非法拘禁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均為參與截訪的“黑監獄”經營者及雇員。與之相對的,隨著對“上訪-截訪”這一利益鏈條予以深入分析,各界已達致基本的共識。那就是:正因為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其中,且不排除某些以“制度創新”名目出現的截訪行為商業外包,構成了這條截訪利益鏈最為關鍵的“買方市場”,需要強有力的制度化追懲、遏制與根除。
某公益廣告里說“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”,將這句話置換到截訪的語境邏輯中也同樣適用。保障公民信訪權利的順暢行使,必須要從司法終裁的高度、在根本上斬斷這條利益鏈條。公眾對昨日那條新聞的亢奮點,亦在于此。參與截訪的某些公職人員,其行為設若觸犯刑律,便應得到依法追究———社會期待有擔當的司法判例為權力者的截訪沖動潑涼水、敲警鐘。十八大報告中指出“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,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”,而信訪制度到目前為止,依然是執政黨與民眾保持緊密聯系的重要途徑,任何使絆子、添堵的負能量,都應被堅決糾正,涉嫌違法犯罪的,則須依法懲處。
正如新華視點昨日評論所言,“對以截訪為名肆意限制人身自由行為說不,是對法律忠誠的表現,是對人民呼聲的尊重……希望此事能給地方政府敲個警鐘:對待社會矛盾宜疏不宜堵,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,法律不容”。央媒借此向“地方政府”的某些“堵,而非疏”的截訪行為喊話,是希望其能夠真正“擺正維穩與維權的關系”。因為“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盲目維穩,不僅營造不出和諧、穩定的局面,還會給社會平添新的不安定因素”,這已是起碼的施政常識。各級政府部門必須知道,“只有尊重民眾的合法權益,切實解決他們的問題,通過法律維護來他們的合法權益,堅持依法治國,才能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”。
現行《刑法》中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,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,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,也包括有權行使拘禁權但濫用職權的人。據此可知,任何以非法拘禁的形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、并借此構成對公民其他憲法權利傷害的行為,都應當有及時、公允且強勢的司法介入,對此予以根本的否定性評價。積極有為的司法,有責任、也有義務為截訪濫權的徹底根絕樹立標桿、探求出路。